要点速览
- 凡将测量值用于向第三方开具账单者,都需要使用符合计量与检定法规、且检定有效期尚未届满的计量表。
- 电子式电表:8 年。冷水表和热水表:6 年。热量表:6 年。不超过 10 m³/h 的膜式燃气表:8 年。
- 检定有效期要到按计算届满的那一日历年结束时才终止。
- 用于供暖费用结算、无法远程抄读的计量表,须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加装改造或更换。
何时必须使用经检定的计量表
德国《计量与检定法》(MessEG) 的规定十分明确:在商业往来中,只有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计量器具测定的量值,才可以标示或使用(MessEG § 33)。凡依据测量值进行结算者,还必须确保账单接收方能够以简便的方式核对账单。
企业中的典型情形:
- 向厂房或工业园区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供应电、水或热能
- 向承包经营方转收费用,例如由外部企业经营的食堂或维修车间
- 供第三方充电并付费的充电桩
- 多用户建筑中的供暖费用结算
而对于同一企业内部的成本中心核算和能源监测,这项义务并不适用——只要计量表测量可靠即可,无须检定。
检定有效期一览
| 计量表 | 检定有效期 | 德国《计量与检定条例》(MessEV) 附件 7 |
|---|---|---|
| 电子式电表 | 8 年 | 第 6.3 项 |
| 感应式电表(Ferraris 式) | 16 年 | 第 6.1 项 |
| 经互感器接入的感应式电表 | 12 年 | 第 6.2 项 |
| 冷水水表 | 6 年 | 第 5.5.1 项 |
| 热水水表 | 6 年 | 第 5.5.2 项 |
| 热量表和冷量表 | 6 年 | 第 7.1 项 |
| 不超过 10 m³/h 的膜式燃气表 | 8 年 | 第 5.6.2 项 |
| 大于 10 m³/h、不超过 25 m³/h 的膜式燃气表 | 12 年 | 第 5.6.3 项 |
附件未作其他规定的,检定有效期为两年(MessEV § 34)。对于其他结构型式的燃气表,附件另行规定了有效期。压缩空气流量计未列入其中——它们几乎总是在企业内部使用。
有效期如何计算
检定有效期自检定之日起算。对于经过合格评定后投放市场的新计量表,有效期自投放市场时起算——并推定以标志上的年份为投放年份。该年份位于计量附加标志中“M”的后面:“M26”即表示 2026 年。
有效期要到按计算届满的那一日历年结束时才终止。因此,一只标有 M26 的电子式电表可用于结算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。
MID:经检定新设备的标志
用于结算的新电表、水表、燃气表和热量表,依据欧盟计量器具指令 2014/32/EU (MID) 投放市场。其识别方式是 CE 标志加上计量附加标志:矩形框内的大写字母“M”和两位数年份,另附公告机构 (Notified Body) 的编号。
有效期届满后有两种做法:由计量检定机构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计量表重新检定,或者更换为新的 MID 设备。对小型计量表而言,更换往往更为简便;请比较两种方案的报价。
供暖费用:2026 年底的期限
对于供暖费用结算,还须遵守德国《供暖费用条例》(HeizkostenV):2021 年 12 月 1 日之后安装的计量表和热分配表必须可远程抄读。较早安装、无法远程抄读的设备,须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加装改造或更换(HeizkostenV § 5)——仅在技术上不可行或会造成不合理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例外。
设备可远程抄读的,自 2022 年起须每月向用户提供其消耗信息(HeizkostenV § 6a)。因此,既然无论如何都要更换,最好直接选用无须上门抄表、读数即可自动传入系统的计量表。
有效期届满后的后果
检定有效期已届满的计量表不得再使用(MessEG § 31)。仍继续使用的,构成行政违法行为——罚款最高可达 50 000 欧元(MessEG § 60)。此外还有实际风险:依据未经检定的计量表读数开具的账单,容易受到质疑。
检查清单
- 登记所有据以向第三方开具账单的计量表。
- 逐台记录标志年份或检定年份及检定有效期——由此得出届满年份。
- 在届满当年及早安排更换或重新检定,不要拖到 12 月。
- 就供暖费用结算核查所有设备是否均可远程抄读——期限:2026 年 12 月 31 日。
- 更换时记录计量表读数,确保账单可供核对。
irot 如何提供帮助
所有计量表的检定有效期都可以在 irot Audit 中管理——与其他任何设备一样,设有周期、提醒和证明记录。计量表本身则以 Zähler by irot 系列推出:用于结算的 MID 版电表,以及具备无线抄表功能的水表和热量表。该系列正在开发中,可申请试用样机。
法律依据与更新时间
- 德国《计量与检定法》(MessEG):§ 31 计量器具的使用,§ 33 测量值的使用,§ 60 罚款规定
- 德国《计量与检定条例》(MessEV):§ 34 检定有效期,附件 7 检定有效期
- 德国《供暖费用条例》(HeizkostenV):§ 5 远程抄读能力,§ 6a 结算信息与消耗信息
-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 2014/32/EU (MID)
本指南反映 2026 年 9 月 12 日的状况,不构成法律咨询。以上述法规的现行有效版本为准;个案问题请咨询主管的计量检定机构。